而依照宪法,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对公权机关及一切行政、司法机关具有拘束力。
3.环境权与物权 有学者还认为,环境权其实就是传统物权的应有内涵之一。[4]蔡守秋:环境权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首先,侵犯人格权的加害行为通常是对被害人的直接侵害,而环境权侵权行为针对的是环境,系通过环境媒介对民事权利主体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狭义上的主体仅限于公民。我国民法上的公民指的是自然人,公民环境权应当特指自然人所享有的法定环境权利,但民法上的环境权主体不应当只限于自然人。2016年7月发布了十起矿业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公民的生态性环境权包括实体性环境权和程序性环境权,前者主要指公民的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后者则指关于请求救济的权利。可见,随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不断推进,公益诉讼亦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四、地方税立法纵向授权的流程再造 通过审视我国地方税立法的权力运行结构,一方面,为了保证全国一盘棋,我国仍应将主要的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
其他的典型例证还包括,《房产税暂行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更为遗憾的是,纵览在授权立法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法条授权的现状,2011年《车船税法》等地方税法律,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中多次授权给地方人民政府来规定基本税收要素的法律规范,而非授权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之所以《车船税法》中会有不尽合理的授权立法条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2011年制定《车船税法》时,税收法定理念尚未在我国被广泛接受,在那种背景下,《车船税法》的出台已属不易,其在外观上符合、却在内容上背离税收法定原则的状况便长期得不到调整。由于税收基本要素和征管制度与公民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权利直接相关,因此,这些税收基本事项原则上只能由法律规定。
【9】通常的授权立法便有如上要求,而对于法定要求更高的税收事项来说,税收授权立法更应当严格遵循适当性、明确性、必要性等基本准则,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为了发挥地方自主性,体现地方特殊性,应当适度增强地方的税收立法权。
……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从理论上看,该授权行为不仅是一种立法行为,更是一种综合政策与法律、组织体系与活动规范的复合行为,对授权立法的监督需在立法等层面开展。尽管我们可以从授权立法的基本原理推导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样具有税收授权立法权,但是,法律条文的缺失难免有遗憾,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完整地贯彻税收法定和地方财政自主原则。不过,各国地方代议制机构的税收立法权因政治体制、经济形势不同而存在差异。
我国目前地方税授权立法的一些法律规范文本和制度实践未能严格贯彻税收授权立法的基本准则,这正是推进在地方税立法中落实税收法定所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也突显出这一征途任重而道远。我国在设计地方税立法的纵向授权机制时,一方面,应在主体上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成为被授权机关,否则将违背不得越级授权的原理及《立法法》。在现代税收国家中,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范围内普遍推行的税法基本原则,【1】也是税收法治的底线。以财产税为例,由于不同地方拥有税基竞争动机,可以在税率上进行一些策略性的互动,【20】这些互动的效果需要得到中央层面较为深入的介入和衡量,因而适合采用地方先进行请求、再由中央决定同意与否等方式。
【14】2000年《立法法》就已经具有一定的税收法定色彩,引入了授权明确性原则,并明文禁止转授权。【15】因此,亟需在审慎抉择和法源明确的基础上,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下放有限的地方税立法权,加强授权时、行使授权立法权时以及授权后的监控。
这意味着,必须针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税的地方性法规的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这样才有望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避免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借助地方税立法来进行恶性的税收竞争。建构严密的立法监督体系等。
因此,借助当前地方税种暂行条例全面上升为单行法律的契机,我们期望原暂行条例中的这些不当的转授权能够得到根本性转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税种法的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内容亦作实质修改,将地方税立法的被授权机关从原先的地方人民政府转变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此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能力的不足完全可以借助外在力量得到弥补。有学者指出,当法律起草者有权在其权限内做出授权时,其在起草授权条款前,应当预见到授权立法草案的轮廓,或至少是其规划,其必须知晓,什么是其期待授出的权力。这些特殊的程序可以包括同意权的保留、废弃请求权的保留、议会听证权的保留、单纯的送置义务等。概言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赋予地方税立法权时要坚持稳健性原则,【11】并做到具体税种具体分析。【9】See G. C. Thornton, Legislative Drafting.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 1987, p. 273-274. 【10】参见刘剑文、耿颖:《税收授权立法权的合法行使:反思与建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在整体层面,地方税立法纵向授权应当依循两大路径:一方面,在源头上,地方税授权立法要有法律条文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作为权源,授权立法的内容、目的、范围和期限等必须在授权依据中明确,以保证授权的严肃性。(二)税收立法纵向授权的一般原则 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将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进入专题: 地方税立法 纵向授权机制 。但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税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的特殊情势,仅在本地区才有效力,而且授权的情形、范围和方式往往会受到更多限制。
同时,可以结合具体地方税种的特征和立法需要,在明确划定税率的幅度、税目的范围、计税依据的基准等前提下,将部分税收要素的调整权在地方税种法中授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我国现行《立法法》仅对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进行了笼统的规定。
【8】 在厘清地方税立法纵向授权的授权主体、被授权主体、授权形式等问题之后,还需审慎地探讨授权机关如何正当地向被授权机关授权。可以说,上述对地方税授权立法的主体、范围和内容等的要求正诠释了《立法法》第8、9条税收法定和税收领域法律相对保留的要义,税收授权立法并不会天然地减损税收法定,而恰恰是以承认税收法定为前提的。总的来说,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立法权范围的有限性 对于全国统一开征、且对宏观经济和公平竞争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种,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并给地方留有一定的税收要素调整空间。上述地方税种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依据全国人大1985年的概括式授权立法决定所制定的,该授权决定由于违背授权明确性原则,本就受到质疑。
【19】参见[英]詹宁斯:《英国议会》,蓬勃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89-490页。【12】参见傅红伟:《论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严格意义上的保留强调法律出台前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换言之,即使地方在形式上参与地方税具体要素的立法,最终还是以上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出台税法规范。税收法定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在理财治国的视野下,国家的财政治理架构不仅包括横向的政府与人大间财政权划分,还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间财政权划分。
【11】参见尹磊、杨海港:《论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取向选择》,《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7年第20卷第2期。五、结语 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地方税立法纵向授权不仅要做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尊重税收立法规律的并重,还要做到规范授权体系和保障税法效力的并重。
相比之下,地方人民政府经过中央的授权,反而获得了原本只能授权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税立法权,有违税收法定原则之嫌。【12】以环境保护税为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其税率、扣除标准、税目等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随后允许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进行有限的选择和调整。换言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采取法条授权或者特别授权的手段,【6】就地方税的基本税收事项向下一级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立法授权,并且不得再做转授权。首先,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原则,地方税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与要义 税收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密切攸关,地方税与当地居民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更是密切相关,所以,在地方税立法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同样蕴含民主、法治、人权等内在精神。《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而为了保障税收地方立法权授权体系的完整与规范,还离不开对授权行为的程序控制。【4】参见[日]北野弘久:《日本税法学原论》(第5版),郭美松、陈刚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72页。
我国正在或即将制定的《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资源税法》等地方税立法,既释放出税收法定进程切实提速的信号,又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制度设计。【17】(3)还可以在保证人大的监督和审批的前提下,让地方政府参与法案起草工作。